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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墊支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  告 楊有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支款項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