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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26號 原   告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明、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835,286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,1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