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6號
原 告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舜彥
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
律師
複 代 理人 林元浩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昌明、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835,286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,1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