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3號
原 告 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威宇
送達代收人 張翠伶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力向營造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32695號),
惟
被告力向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00,000元
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已繳納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