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補字第2436號
原 告 王陳富珠
訴訟
代理人 葉東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39,66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