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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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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36號 原   告 王陳富珠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39,66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