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1號
原 告 堡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霓
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6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64,555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2,58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2,0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