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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1號 原   告 堡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霓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66號)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64,555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,58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12,0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