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3號
原 告 永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治政
訴訟代理人 葉永添
被 告 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江佳慧
上
當事人間返還
履約保證金支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5,83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9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