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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支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  告 永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政 訴訟代理人 葉永添 被   告 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佳慧 上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支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5,833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