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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48號 原   告 簡文奎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8,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