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
原 告 新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恩如
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
律師
被 告 張建祥
承暘精密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顏士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
抵押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
起訴狀所載,初步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