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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動產抵押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   告 新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恩如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  告 張建祥      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初步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