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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60號 原   告 林恩 被   告 龍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,000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990 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、第2 項、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,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 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 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983 號裁定意旨參照 )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 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如附圖所示A 部分面積約10 平方公尺(以實測為準)之建物拆除,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 原告;另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80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止,按年給付1,760 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首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 意旨,本件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附帶請求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則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然 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,參以系爭 土地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18,500元,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約10平方公尺,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,000 元(計算式:18,500元× 10平方公尺=185,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