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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65號 原   告 高映興       高黃惠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101,8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1,1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