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1號
原 告 正大機械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家瑜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
,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原告起訴
時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4 萬5,235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 萬4,365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1 萬3,86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