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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71號 原   告 正大機械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,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起訴 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4 萬5,235 元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 萬4,365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,尚應補繳1 萬3,86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