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4號
原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嘉祿
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睿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價款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618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