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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買賣價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4號 原  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價款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618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