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  告 勤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盛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力向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97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74,2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,46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33,9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