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9號
原 告 爐主環球智庫企業社即盧建仁
被 告 銀運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進舟
被 告 林昭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9,500 元(參見卷附
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109 年間現值為399,500 元
,連同原告請求租金60,000元;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
不當得利,不併算其價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