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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  告 爐主環球智庫企業社即盧建仁 被   告 銀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舟 被   告 林昭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9,500 元(參見卷附 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109 年間現值為399,500 元 ,連同原告請求租金60,000元;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 不當得利,不併算其價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