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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吳宗衡 相 對 人 大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韶芹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  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、價額共計為新臺幣(   下同)636,91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   徵調解費 1,000元(請求相對人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,係   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免徵聲請費用)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  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 二、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,請相對人於收   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   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