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
原 告 易陞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思卿
代 理 人 張欽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野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,757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,124元。又原告前曾向
本院
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(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1886號調解
事件),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0第2 項之規定,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
請費2,000元扣抵之,是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,000
元後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,1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