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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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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  告 易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卿 代 理 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,757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,124元。又原告前曾向 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(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1886號調解 事件),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2 項之規定,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 請費2,000元扣抵之,是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,000 元後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,1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