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1號
原 告 謝志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51,36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5,354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4,854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