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8號
原 告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明俊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向本
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原告起訴時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3 萬6,362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
萬4,266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1 萬3,76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