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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   告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3 萬6,362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4,266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1 萬3,76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