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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  告  東坡居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本票 票面金額新臺幣5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