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4號
原 告 東坡居國際
拍賣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施克源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本票
票面金額新臺幣5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