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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   告 廖晏凰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      高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