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5號
原 告 廖晏凰
訴訟
代理人 聶瑞瑩
律師
高肇成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