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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 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鉅明營   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   35039號),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   (下同)2,052,449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 25,849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25,349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   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