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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2號 原   告 隍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吳阿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5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