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2號
原 告 隍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木堂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吳阿桃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55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