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6號
原 告 凱聖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昱誼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
律師
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
被告崇富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7,085 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2,48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
正本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