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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96號 原   告 凱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誼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被告崇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7,085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,48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