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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00號 原   告 楊信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彬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      王銘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隆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0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0898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