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
原 告 林松政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何仁傑、陳愷威、大大
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
司、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公司登記資料,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
址為黎明路三段545號,原告應另確認
起訴狀上
所載被告大
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惠安巷地址是否正確?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