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   告 林松政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仁傑、陳愷威、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   司、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 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 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。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公司登記資料,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   址為黎明路三段545號,原告應另確認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大   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惠安巷地址是否正確?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