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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 原   告 大台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