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
原 告 大台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保郎
上列原告與
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