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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0號 原  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見方環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照兩造於 109 年9 月17日協議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043,845 元之本息;另主張依兩造於109 年7 月23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 5 條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669,363 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, 713,2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8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