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0號
原 告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金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耀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
5萬6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68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6834元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