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7號
原 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進助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
起訴狀聲明欄
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3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,8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