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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  告 朱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葉煥方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8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