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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  告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 9 萬2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,8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