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  告 聚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第37832 號)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675,350 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,332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6,832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