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告 金丽木
訴訟
代理人 楊博任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仁廷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世濰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45,804元(
含
資遣費29,799元、預告工資15,400元、108年10月薪資28,
225元、108年11月到109年1月薪資69,300元與特休未修工資
3,08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
惟依勞動事件法
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033元(計算
式:1,550元×2/3= 1,0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17元(計算式:1,550元-1,033元=
517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