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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  告 陳慶鐘 被   告 慶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樺 被   告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: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 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  。另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  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 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   別設有規定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「1.確認被告慶蕾國際  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淑美間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就伊蕾   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,200股所為之股份轉讓行為無效。   2.被告林淑美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 中之19,200股,向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回復股東名簿之登   記為被告慶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。3.被告林淑美應將登   記於其名下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之19,200股,向台   中市政府回復登記為被告慶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。」等   情,是原告之請求與人格權、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,核屬   因財產權涉訟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1第2項規定,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  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 二、原告起訴雖未據陳報倘因本件訴訟獲全部勝訴判決時所受客   觀利益價額為何,惟依原告起訴狀第5頁記載系爭伊蕾服飾 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額為每股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,則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9,200,000元(計算式:1000×   19200=00000000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,960元,爰依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日後如有增減變更,將由本院另行補   徵或退費,併予說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,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