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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移轉登記公司股份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  告  賴昱銓 被   告  瑞廣新業有限公司        宏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法定代理人  林菊梅 被   告  張鍚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公司股份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瑞廣新業有限公司(下稱瑞廣 公司)約定,由原告以新臺幣(下同)4500萬元購入瑞廣公司所 持有之被告宏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宏廣公司)70%股份( 下稱系爭股份),原告已分別支付瑞廣公司1760萬元、被告林菊 梅700萬元、被告張鍚濱100萬元、宏廣公司180萬元,而先位聲 明瑞廣公司應將系爭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,備位聲明瑞廣公司、 林菊梅、張鍚濱、宏廣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1760萬元、700萬元 、100萬元、180萬元及法定利息。則觀諸原告主張之上情,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份之價值計算,參以原告自承其購入系 爭股份之價金為4500萬元,該金額自為系爭股份之交易價值。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