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
原 告 賴昱銓
被 告 瑞廣新業有限公司
宏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二被告
法定
代理人 林菊梅
被 告 張鍚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公司股份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瑞廣新業有限公司(下稱瑞廣
公司)約定,由原告以新臺幣(下同)4500萬元購入瑞廣公司所
持有之被告宏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宏廣公司)70%股份(
下稱
系爭股份),原告已分別支付瑞廣公司1760萬元、被告林菊
梅700萬元、被告張鍚濱100萬元、宏廣公司180萬元,而先位聲
明瑞廣公司應將系爭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,
備位聲明瑞廣公司、
林菊梅、張鍚濱、宏廣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1760萬元、700萬元
、100萬元、180萬元及法定利息。則
觀諸原告主張之上情,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份之價值計算,參以原告
自承其購入系
爭股份之價金為4500萬元,該金額自為系爭股份之交易價值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