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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 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810,9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01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