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7號
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仕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啟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810,9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01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