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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  告 高帝柱 被   告 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悅 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 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  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  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   條之2第1項、第2項分別有明文。而以一訴附帶請求給付相  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   亦不併算其價額(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  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其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臺   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,於聲明第   一項請求自民國107年9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共17個月之損   失新臺幣(下同)3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訴訟標的金額為   34萬元;另於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系爭建物搬離,並按月給   付不當得利2萬元,訴訟標的價額為。則本件訴訟標的3,193   ,000元(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檢送房屋稅籍證   明書上所載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),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   約金、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則不併算其價   額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533,000元【計算式   :34萬元+3,193,000元=3,533,000元】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36,0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