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9號
原 告 碧硯涵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顥
上列原告與
被告紀岳杉間請求
侵權行為及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5
3,10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9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
不得抗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劉千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