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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  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建豐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 參仟柒佰陸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2,690,10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,760 元。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