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0號
原 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志賢
上列原告與
被告魏建豐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
參仟柒佰陸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2,690,10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,760 元。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