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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  告 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明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   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  616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