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3號
原 告 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啟明
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16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