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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  告 林邑宣 被   告 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359元(含資遣   費43,215元、特休未修工資 7,144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1,000元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   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以   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(計算式   :1,000-667= 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 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  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檢送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   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