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9號
原 告 林邑宣
被 告 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青池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359元(含
資遣
費43,215元、特休未修工資 7,144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
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暫免徵收裁
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以
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(計算式
:1,000-667= 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
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
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