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0號
原 告 陳柏仲
被 告 寬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振峯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
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
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
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權利
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
推定其存
續期間。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,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
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確認
兩造僱傭關係存在,
惟因未確定僱
傭存續期間,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如推定之存續期間
逾5年者,應以5年計算。又原告主張其為民國00年生,算至
年滿65歲退休止尚有30年期間,故推定
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
間為5年,即應以原告一年薪資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
價額,依原告主張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(下同)45,540元計
算,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 2,732,400元
(計算式:45,540元×12個月×5年=2,732,400元)之聲明
第一項之訴訟目的一致,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
所有之利益,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,
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項金額核算即可,無
須合併計算。又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自 108年7月1
日至108年12月20日之短少薪資34,505元,特休未休金額4,5
54元及年終獎金22,770元;被告亦應給付退休金 3,230元至
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、金額核定為2,770,135元(計算式:2,732
,400元+34,505元+4,554元+22,770元+3,230元=2,797,
459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72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
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
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基此,原告訴之聲明,既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
資之訴,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,147元(計算式:
28,720元×2/3=19,14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是以,扣
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薪資及退休金部分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9,573元(計算式:28,720元-19,147元=9,573元)
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