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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  告 陳柏仲 被   告 寬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峯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  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  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  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 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 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   續期間。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,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   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,惟因未確定僱   傭存續期間,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如推定之存續期間   逾5年者,應以5年計算。又原告主張其為民國00年生,算至   年滿65歲退休止尚有30年期間,故推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   間為5年,即應以原告一年薪資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   價額,依原告主張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(下同)45,540元計   算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 2,732,400元   (計算式:45,540元×12個月×5年=2,732,400元)之聲明   第一項之訴訟目的一致,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  所有之利益,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,  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項金額核算即可,無   須合併計算。又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自 108年7月1   日至108年12月20日之短少薪資34,505元,特休未休金額4,5   54元及年終獎金22,770元;被告亦應給付退休金 3,230元至  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本   件訴訟標的價額、金額核定為2,770,135元(計算式:2,732   ,400元+34,505元+4,554元+22,770元+3,230元=2,797,   459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72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   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  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,基此,原告訴之聲明,既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   資之訴,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,147元(計算式:   28,720元×2/3=19,14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以,扣   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薪資及退休金部分應徵收第一審   裁判費9,573元(計算式:28,720元-19,147元=9,573元)   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