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
原 告 呈瑞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秋芬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債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福大材料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福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3,260元,應繳
裁判
費5,7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,23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