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1號
原 告 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壽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
分公司臺中營運
處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