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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  告 林尚昱 被   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70,379元(含   業務獎金 84,480元、薪資11,600元、特休未修工資1,699元   及資遣費72,60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880元。惟依 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   2即1,253元(1,880元×2/3= 1,25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