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6號
原 告 林尚昱
被 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永明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70,379元(含
業務獎金 84,480元、薪資11,600元、特休未修工資1,699元
及
資遣費72,60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880元。
惟依
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
2即1,253元(1,880元×2/3= 1,25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
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