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
原 告 林玲玲
被 告 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美
被 告 曼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
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
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
文。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給付自108年9月26日至109年1
月30日之薪資371,600元,退休金154,98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
休金個人專戶。(被告二者分別給付薪資 185,800元與退休
金77,493元)則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526,586元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 5,730元。
惟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
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基此,
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,820元(計算式:5,730元
×2/3=3,820元)。
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薪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91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