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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  告 林玲玲 被   告 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被   告 曼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  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  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  文。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給付自108年9月26日至109年1   月30日之薪資371,600元,退休金154,98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  休金個人專戶。(被告二者分別給付薪資 185,800元與退休   金77,493元)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526,586元,原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 5,73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 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  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基此,  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,820元(計算式:5,730元   ×2/3=3,820元)。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薪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91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3  月  3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3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