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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  告 王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 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60萬元,應徵裁判費46,5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