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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  告 薛欽輝 被   告 勤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珠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50元,原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  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3分之2,勞動事  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給付三日工資部分,訴訟   標的金額為3,000元,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   上開規定暫免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1,000元×2/3=667元   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   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 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