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
原 告 薛欽輝
被 告 勤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金珠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50元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
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3分之2,勞動事
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給付三日工資部分,訴訟
標的金額為3,000元,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
上開規定暫免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1,000元×2/3=667元
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
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