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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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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  告 王淑惠 被   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彣翔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210元,原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  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1,000元×2/3=667元,   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。茲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 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