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
原 告 王淑惠
被 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彣翔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210元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
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1,000元×2/3=667元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