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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  告 昇鴻構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原 被  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2,151元;而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本票2張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2張本票之票 面金額定之,其金額分別為206,014元及1,626,025元(合計1,83 2,039元),故原告兩項聲明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,704,19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8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